无障碍设计标准
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:
1.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
缘石坡道--人行道在交叉路口、街坊路口、单位出口、广场入口、人行横道及桥梁、隧道、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。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。
坡道与梯道—城市主要道路、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,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;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。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。
盲道—城市中心区道路、广场、步行街、商业街、桥梁、隧道、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;人行天桥、人行地道、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。
人行横道—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;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。
标志—在城市广场、步行街、商业街、人行天桥、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,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。
2.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
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、长方形或扇形、方形、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。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.5M。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.00M。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:20。
3.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
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,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。
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;在行进盲道的起点、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。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.3—0.6m。
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。盲道触感条面宽0.25mm、高度5mm。
盲道应连续,中途不得有电线杆、拉线、树木等障碍物。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.25—0.5m。
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;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。
4.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,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。提示盲道的长度宜为4—6米。
5.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,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,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.30m—0.60m提示盲道。
6.办公、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
各级政府办公、各级司法部门、企、事业办公、各类科研、其他招商、办公、社区服务等建筑,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:基地(人行通路、停车车位)、建筑入口、入口平台及门、水平与垂直交通、接待用房(一般接待室、贵宾接待室)、公共用房(会议室、报告厅、审判厅等)、公共厕所、服务台、公共电话、饮水器等相应设施。
7.商业、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
商业和服务建筑,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:建筑入口及门、普通营业区、自选营业区、水平与垂直交通、饮食厅、游乐用房、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、公共厕所、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、总服务台、业务台、取款机、查询台、结算通道、公用电话、饮水器、停车位等相应设施。包括百货商店、综合商场、自选超市、菜市场、餐馆、饮食店、食品店、金融、邮电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、宾馆、饭店、旅馆、洗浴、美容美发、殡仪馆建筑等。
8.文化、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
文化和纪念性建筑,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:建筑基地(人行通路、停车车位)、建筑入口、入口平台及门、水平与垂直交通、接待室、休息室、信息及查询服务、出纳、目录厅、阅览室、阅读室、展览厅、报告厅、陈列室、视听室、公共厕所、售票处、总服务台、公共电话、饮水器等相应设施。包括文化馆、图书馆、科技馆、博物馆、展览馆、档案馆、纪念馆、纪念塔、纪念碑、纪念物等建筑。
9.观演、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
观演和体育建筑,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:建筑基地(人行通路、停车车位)、建筑入口、入口平台及门、水平与垂直交通、前厅、休息厅、观众席、主席台、贵宾休息室、舞台、后台、排练房、化妆室、训练场地、比赛场地、观众厕所、演员、运动员厕所与浴室、售票处、公共电话、饮水器等相应设施。包括剧场、剧院、电影院、音乐厅、礼堂、会议中心、体育场、体育馆、游泳馆、溜冰馆、溜冰场、健身房等建筑。
10.交通、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
交通和医疗建筑,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:站前广场、人行通路、庭院、停车车位、建筑入口及门、水平与垂直交通、售票、联检通道、候机、车、船及中转区、行李托运、提取、寄存及商业服务区、登机桥、天桥、地道、站台、引桥、到达区、门诊用房、急诊用房、住院病房、疗养用房、放射、检验及功能检查、理疗用房、公共厕所、服务台、挂号、取药、公共电话、饮水器及查询台等。包括空港航站楼、铁路旅客客运站、汽车客运站、地铁客运站、港口客运站、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、疗养院、康复中心、急救中心、其他医疗、休养建筑。
11.学校、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
学校和园林建筑,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:建筑基地(人行通路、停车车位)、建筑入口、入口平台及门、水平与垂直交通、普通教室、电教室、实验室、图书阅览室、自然、史地、美术、书法、音乐教室、风雨操场、游泳馆、观展区、表演区、儿童活动区、室内外公共厕所、售票处、服务台、公用电话、饮水器等相应设施。包括高等院校、专业学校、职业高中与中、小学及托幼、培智学校、聋哑和盲人学校、城市广场、公园、街心花园、动物园、植物园、海洋馆、游乐园与旅游景点等建筑。
12.高层、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
建筑入口、入口平台、候梯厅、电梯轿厢、公共走道、无障碍住房。
13.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
居住区路的人行道、小区路的人行道、组团路的人行道、宅间小路的人行道。
14.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
居住区公园(居住区级)、小游园(小区级)、组团绿地(组团级)、儿童活动场。
15.公共建筑与高层、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,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。
16.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规定
大、中型公共建筑大于2.00m,小型公共建筑大于1.50m,中、高层建筑、公寓建筑大于2.00m;多、低层无障碍住宅、公寓建筑大于1.50m;无障碍宿舍建筑大于1.50m。
17.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,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以下表中的规定
坡 度 1:20 1:16 1:12 1:10 1:8
最大高度(m) 1.5 1.00 0.75 0.60 0.35
水平长度(m) 30.00 16.00 9.00 6.00 2.80
18.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规定
大型公共建筑走道大于1.80m,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大于1.50m;检票口、结算口轮椅通道大于0.90m;居住建筑走廊大于1.20m;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大于1.50m。
19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
应采用自动门,也可采用推拉门、折叠门或平开门,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;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;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:自动门大于1.00m、推拉门和折叠门大于0.80m、平开门大于0.80m、弹簧门(小力度)大于0.80m;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,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,应留有不小于0.50m的墙面净宽;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,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、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,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.35m的护门板;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,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,并应以斜面过渡。
20.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,必须设无障碍电梯,电梯门净宽大于0.80m、轿厢深度大于1.40m、轿厢宽度大于1.10m、轿厢正面和侧面设高0.80—0.85m的扶手、轿厢侧面设高0.90—1.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、轿厢正面高0.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、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。
21.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表中的规定
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
入口 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:50
门扇 应符合19条有关规定
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,宽度不应小于1.50m
洗手盆 距洗手盆两侧50mm处应设安全抓杆、还应有1.1mx0.8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
男厕所 小便器两侧和上方,应设宽0.6-0.7m、高1.2m的安全抓杆,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.50m
无障碍厕位 男、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、厕位面积不小于1.8x1.4m、入口净宽大于0.80m、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、坐便器高0.45m、两侧应设高0.70m水平抓杆、墙面一侧应设高1.40m的垂直抓杆
安全抓杆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-40mm、距墙面40mm、抓杆应安装牢固
22.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表中的规定
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
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路段,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
入口 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:50
门扇 应符合19条有关规定
面积 大于2.00mX2.00m
洗手盆 距洗手盆两侧50mm处应设安全抓杆、还应有1.1mx0.8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
坐便器 高为0.45m,,两侧设高0.70m水平抓杆,墙面一侧应设高1.40m的垂直抓杆
挂衣钩 可设高1.20m的挂衣钩
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.40m—0.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
安全抓杆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-40mm、距墙面40mm、抓杆应安装牢固
23.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,应设轮椅席位
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;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;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.10mX0.80m;
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,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栏板;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,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;影剧院、礼堂、文化馆等观众席位数在1500以下的宜设2-4个轮椅位、体育馆和游泳馆(场)观众席位数在6000以下的宜设4-6个轮椅位、体育场观众席位数在60000以下的宜设6-10个轮椅位、小型场所和阅览室观众席位在500以下的宜设1-2个轮椅位。
24.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,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表中的规定
客房位置 进出方便,餐厅、购物和康乐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
客房数量
(标准间) 100间以下应设2间无障碍客房、400间以下的应设2--4间无障碍客房、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
客房内过道 出口及床前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.50m、床间距不小于1.20m
客房门 应符合19条有关规定
卫生间 门扇向外开启,宽度不小于0.80m,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.50m,其它要求参照专用厕所标准执行
电器与家具 位置与高度应方便使用,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